通姦罪除罪化?

大老婆的反擊

案例:

丟丟銅仔正值結婚三周年紀念日,兩人一如往常約定好了,一起吃燭光晚餐慶祝,丟丟為了給銅仔一個驚喜,特地跑到銅仔的公司樓下等銅仔下班,結果正好看到銅仔正在與一名女同事調情及親吻,丟丟內心雖然震驚難過,但丟丟還是把這一幕清清楚楚地用手機給記錄下來了,可是丟丟突然想到,前陣子大法官似乎宣布通姦罪違憲了,那她應該怎麼做?

    

解析

1、通姦罪除罪化?

大法官於釋字791號宣布通姦罪除罪化,讓通姦罪從刑法上除名,其實通姦罪的廢除已是台灣討論許久的議題,主因除了該罪若是要成立,證據的取得有很大的難度且非常侵犯隱私(須證明出軌的人與第三者有性器上的交合)之外,還有一些性別平等上的問題,有關這部分想要更加了解的話,網路上都有許多的討論文章值得參考,在此就不多做評論,但是通姦罪的除罪化並不代表出軌的人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只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已,但民事上我們仍然有很大的求償空間(侵害配偶權),且亦會因為通姦罪的廢除而更加拓寬,因為民事庭法官的心證就不會輕易被刑事庭法官的判決影響,能更加公正的作出賠償金額上的裁判,而且對受害者來說,在取證上相對容易,不需要花錢聘請昂貴的徵信社業者出手,只要手中握有他們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的證據即可(例如:曖昧簡訊等),如同上述案例,在民事庭上即是在侵害配偶權上強而有力的證據。

       

2、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係指如若婚姻中任一方,在婚姻存續的關係中,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進而損害婚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那另一方即有權利向第三者及出軌那方做出求償,更甚者,得提出離婚請求。但法律條文上並未對侵害配偶權有一個標準答案,此時法官的心證就顯得尤為重要,故若是您無法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那不妨先找個律師諮詢一下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