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你的孩子可能不是你的孩子?

案例:

道明寺和杉菜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亦育有一個六歲的孩子道明武,但隨著道明武越長越大,道明寺越覺得道明武長的不像自己,反而長的很像摯友花澤類,後來道明寺為了解除自己內心的疑惑,於是偷偷拿了道明武的頭髮去做親子鑑定,結果顯示道明武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這使道明寺感到頭上綠光罩頂,大為惱怒,因此決定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解析

1、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其實如果提出該否認之訴,對子女有關繼承權等事宜就會有很大的變動。

   

2、到底誰可以提出該否認之訴(當事人適格)?

夫、妻任一方或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我國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繼承權被侵害之人):

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生父?

在釋字第587號解釋出來後,目前實務上是認為生父應不具當事人適格,此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家庭和諧,自不得第三人隨意提起該訴訟,但大法官也給出了但書,如果以後社會觀念有所改變或轉變,則有放寬該訴訟當事人適格限制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