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什麼?

案例

茉莉兒跟奧提斯結婚多年,兩人亦育有一個孝順的兒子—英雄,如今奧提斯因為阿茲海默症,以及多種慢性病,生活已經無法自理,亦對事物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英雄為防止奧提斯在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狀況下被他人蒙騙,決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解析

1、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在考量所有因素之後,選任一個親屬擔任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替其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除了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會再選一位適合的人跟監護人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2、誰可以申請?去哪裡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並在備齊資料之後得至受監護宣告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即可。

3、我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如果還是怕帶的資料不夠齊全的話,建議可以直接打去法院的服務電話做詢問喔!